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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在出租房内一氧化碳中毒,责任谁来担?
作者:赖振柱  发布时间:2024-01-04 16:37:27 打印 字号: | |

租客在出租房内使用燃气热水器,导致一氧化碳中毒,最终酿成租客身亡的惨剧,有关责任谁来承担?近日,博白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因租客在出租房内使用燃气热水器导致一氧化碳中毒身亡的生命权纠纷,经过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明确了各方在案涉事故中的责任承担。

原告诉称,受害人何某生前是博白县某学校老师。2023年初,何某租住了刘某的房屋,双方口头约定月租金380元。2023年3月,何某在案涉出租屋内洗完澡以后,在卫生间洗衣服的过程中因一氧化碳中毒身亡,派出所法医到场勘察后初步认定是一氧化碳中毒导致何某身亡。何某逝世时年仅27岁,遗留下年过半百的双亲及不满三岁的女儿。何某的父母、丈夫认为是刘某在案涉出租屋内安装的燃气热水器不符合安全要求,仅将燃气热水器安装在厕所一墙之隔的厨房,没有安装燃气排烟管将燃烧废气排到室外,遂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04万元。

刘某则辩称,何某的死因不明,派出所法医未对何某的死因进行鉴定,何某的家属亦未对何某的死因进行鉴定,现有证据无法确定何某是一氧化碳中毒还是有其他疾病原因导致死亡,且案涉燃气热水器和燃气不是刘某提供的,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各方证据可以认定何某是一氧化碳中毒身亡,刘某提供给何某的出租房存在安全隐患,应对案涉事故的发生承担20%的责任,遂判决刘某赔偿203217.05元给何某的家属。刘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寄语:近年来,室内安装燃气热水器导致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时有发生,本案受害人亡故时年仅27岁,生前为高中老师,学历不低,前途一片光明,而且家中上有待供奉的父母,下有嗷嗷待哺的两岁半幼儿,却不慎被一氧化碳中毒事故夺去生命,父母白发人送黑发人,孩子年幼丧母,让一个原本幸福美满的家庭陷入崩溃破碎边缘,实乃人间惨剧,在此呼吁大家,珍爱生命,注意安全。

刘某作为出租房屋的房东,对案涉房屋有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对于所提供出租房屋存在的安全隐患应该要及时检查、提醒和排除,否则应对所酿成的惨剧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来源:博白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郑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