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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办实事】公司账户速解封 高效调解护民生
作者:赖振柱  发布时间:2022-12-07 08:07:45 打印 字号: | |

“法院为什么要查封我们公司的账号?员工的工资怎么办呀?”某公司正准备给员工发放工资时,莫名发现公司银行账户已经被法院保全冻结,公司负责人火急火燎地到法院询问了解有关情况,这才知道自己陷入了一场民间借贷官司。

原来,某公司曾于2019年将养殖基地发包给郑某经营,郑某于2021年7月将该养殖基地转让给何某经营,后何某将养殖基地经营权转让款转化为借款,向郑某出具了230万元的借条,并依约支付借款利息。2022年8月以后,何某不再依约支付利息,郑某遂主张何某以某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一起向其借款,将何某与某公司一起诉至博白法院,并提供保单保函进行担保,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申请查封冻结被告何某与某公司名下的财产。博白法院对该诉讼财产保全进行了形式审查后,作出了民事裁定书,对被告何某及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由于此前该公司账号存款不足保全金额,法院还需进一步冻结该公司名下的财产,法院在没有完成保全的情况下不能给该公司送达有关财产保全的裁定书。于是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公司负责人到法院了解到相关情况后,并在领取有关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后当即提出了复议申请。主办法官廖紫谕收到该复议申请后,对有关案情进行了深入地调查了解。何某明确承认案涉借款,但主张其并未以某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有关借款也与某公司无关。廖紫谕了解到该案涉及企业经营发展,遂与郑某展开充分沟通和说理释明,向其释明有关财产保全措施已经严重影响某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若其申请保全错误,某公司可以追究其保全行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郑某听后也顿感不妥,于是当即申请解除对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随后,廖紫谕趁热打铁,组织郑某与何某进行调解。最终,郑某撤回对某公司的起诉,并与何某达成分期还款的调解协议,何某分八期还款给郑某,郑某放弃对何某主张利息。

至此,该案庭前调解成功,某公司的银行账户在冻结后的第三天得以解封,实现了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

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之前,不会事先通知被保全人,以防止被保全人转移财产。若您莫名陷入了一场与自己无关的官司,并被保全冻结了银行账户等财产,请莫要慌张,及时到保全您财产的法院申请复议,若法院认为满足应当解除保全的,法院会依法裁定解除保全措施。若申请人申请该财产保全有错误,并给您造成了损失,您还可以依法向错误的申请人主张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第一百零八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博白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郑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