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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无证酒驾引纠纷 法官调解案事了
作者:蒋莉  发布时间:2022-06-13 09:16:49 打印 字号: | |

6月10日,博白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何山成功调解了一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高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即履行完毕,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实现了案结事了。

原告张某豪诉称,2021年6月14日,被告庞某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在醉酒的状态下驾驶逾期未年检的桂E某号小型轿车沿G241线由北往南行驶,于当日22时51分许行驶至G241线3431公里+800米处时,其所驾驶的车辆驶过道路左(东)侧撞向相对方向行驶由原告驾驶并搭载张某玉等人的桂K某号小型轿车,造成原告张某豪及张某玉等人受伤及桂K某号小型轿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博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此事故作出认定书,认定被告庞某义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张某豪及张某玉等均无责任。2022年4月11日,原告向博白法院起诉,请求被告庞某义赔偿车辆贬值损失费、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费、车辆贬值损失评估费共30710元。

何山承办该案件后与被告庞某义初步沟通,被告庞某义表示愿意和原告协商解决纠纷,但认为原告请求的损失数额过高。通过进一步阅卷,何山发现原告请求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费计算的天数过多,认为该案件有很大的调解可能性。何山遂于6月10日电话通知原告张某豪和被告庞某义到法院。

刚开始,原告情绪比较激动,坚决地表示,该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因被告无证驾驶导致,其刚购买不久的小型轿车在事故中损坏严重,经过维修后虽然可以继续使用,但是其外观、安全性、舒适性等性能已无法恢复到事故前,车辆价值贬损,而且从事故发生后其去上班必须租车,产生了替代性交通工具费,被告庞某义必须按诉状中请求的数额做出赔偿。何山见状,耐心地向原告释明其起诉的经济损失中有不合理的部分,该部分损失不能得到支持,并表示他如果愿意做出合理让步的话,可以促成其与被告协商解决。原告张某豪听完后情绪有所缓和,态度也有所软化。经过考虑,原告表示愿意和被告进行协商,并做出让步,同意减少其请求的经济损失总额。最终确定由被告赔偿车辆贬值损失费、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费、车辆贬值损失评估费共26034元给原告。随后,被告去银行取出现金当即履行了赔偿义务,原告同时向博白法院撤回了对被告的起诉,原、被告握手言和。

“衷心感谢您的耐心调解,让纠缠了我和被告双方近一年的矛盾得到了圆满的解决,为法院的工作点赞!”原告最后高兴地对何山说道。


 
来源:博白县法院
责任编辑: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