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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保留车辆所有权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民事侵权纠纷的赔偿主体
作者:刘剑  发布时间:2016-03-15 17:23:28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8日,被告温某驾驶桂K×号重型货车沿省道S103由东往西方向行驶时,与相对方向由宾某驾驶桂N×号重型货车相碰撞,造成宾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博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温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宾某无责任。宾某是桂N×号车的所有人,汽车公司是桂K×号车的所有人,保险公司是桂K×号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人,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2015年8月11日,宾某到法院起诉温某、汽车公司、保险公司,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赔偿其车辆的停运损失13000元;不足部分,由汽车公司与温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庭审理】

  各方当事人对车辆的停运损失均无异议,但是对赔偿主体意见不一。被告温某认为,其已购买保险,应由保险公司赔偿;被告汽车公司认为,其与被告温某之间存在分期付款购车合同,虽然对桂K×号车具有所有权,但是无管理、经营、收益权,其不应承担责任,应由被告温某和保险公司承担;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其已在前生效判决承担了交强险的赔偿责任,根据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其不承担停运损失的赔偿责任。

【裁判】

  经法院查明,被告保险公司已按该院某生效判决书,在交强险财产损失的赔偿限额内向原告宾某赔偿了车辆的施救费、吊车费、维修费合计2000元。根据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约定,被告保险公司不赔偿停运损失等间接损失,投保人也已声明保险人已向其明确说明了免责条款的内容,该条款生效。被告汽车公司(甲方)与被告温某(乙方)非挂靠关系,双方签订有分期付款购车合同,约定如下:“甲方在乙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以及“乙方在经营车辆期间的责任:自行承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事故责任以及发生的债权债务。”最后,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温某赔偿车辆的停运损失费13000元给原告宾某;二、驳回原告宾某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当事人表示服判,不上诉。

【评析】

  该案审理的焦点即是分期付款保留车辆所有权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民事侵权纠纷的赔偿主体,是保险公司?是直接侵权人温某?还是保留车辆所有权的汽车公司?

  一、保险公司是否成为赔偿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公司作为本案第一顺序的赔偿主体。因保险公司已按照前生效判决承担了交强险的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即本案的车辆的停运损失只能按照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过错比例分担,全部由温某承担。温某的这部分赔偿责任能否转由保险公司承担取决于商业合同的约定。根据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免责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停运损失等间接损失。故保险公司非本案赔偿主体。

  二、温某是否成为赔偿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温某是直接侵权人,具有法定的赔偿责任。虽然法律允许其将这种赔偿责任转由保险公司承担,但是保险公司已履行了交强险的赔偿责任,按商业第三者保险的免责约定,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故温某这种法定的赔偿责任只能自行承担。

  三、保留车辆所有权的汽车公司是否成为赔偿主体?

  保留车辆所有权的汽车公司是否成为赔偿主体取决于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保留车辆所有权的汽车公司与温某之间非挂靠关系,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汽车公司虽然保留车辆所有权,但是其对车辆运营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并无过错,保留车辆的所有权的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亦无因果关系,其不符合侵权行为的要件,故汽车公司不存在法定的侵权赔偿责任。而且按照温某与汽车公司之间签订了分期付款购车合同,温某自行承担车辆经营期间的财产损失及债权债务。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也明确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综上,宾某请求保留车辆所有权的汽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既无法律规定,亦无合同约定,故汽车公司不应成为本案的赔偿主体。

  综上所述,本案分期付款保留车辆所有权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民事侵权纠纷的赔偿主体是直接侵权人温某,保险公司、汽车公司均非赔偿主体。
来源:博白法院
责任编辑:刘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