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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志源申请执行陈基林、黎春麟民间借贷案
作者:冯天贵  发布时间:2015-12-01 11:37:39 打印 字号: | |
  【关键词】

   民间借贷 查封 案外人 执行异议 听证

  【裁判要点】

   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并交付使用,但未到房产管理登记机关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

  【案件索引】

  一审: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2013)博民初字第2238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原告冯志源与被告陈基林、黎春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博白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2013)博民初字第22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基林、黎春麟共同返还借款本金216000元给原告冯志源。申请执行人冯志源于2014年3月21日申请强制执行。博白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3日作出(2014)博执字第90-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陈基林、黎春麟所有的座落于博白县博白镇人民中路073号绿珠国际城的房屋一套(证号为2012018153)。2014年7月15日,案外人李其生向博白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案外人李其生称,李其生于2013年5月8日与陈基林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约定将该房屋转让给李其生夫妇,由李其生夫妇支付163000元首付款并承担按揭贷款的本息。李其生支付清了首付款后,陈基林将房屋交付给李其生,李其生已对该房屋装修入住。该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原因是有银行按揭贷款未还清。法院查明被执行人陈基林、黎春麟为博白县博白镇人民中路073号恒信绿珠国际城1幢1单元701号房的所有人,该房已办理抵押登记,权利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白县支行,该房的银行按揭贷款尚未还清。

  【裁判结果】

  博白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4)博执字第90-2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案外人李其生提出的执行异议。

  【裁判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案外人李其生虽与被执行人陈基林、黎春麟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书,但未到房产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改变原房产登记的权属。而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该房产的银行抵押贷款尚未清偿完毕,因而博白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基林、李春麟名下的博白县博白镇人民中路073号恒信绿珠国际城1幢1单元701号房进行查封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驳回案外人李其生提出的执行异议。
来源:博白法院
责任编辑:刘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