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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白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风险告知书
  发布时间:2012-12-07 12:12:52 打印 字号: | |
  为方便执行案件当事人参与执行活动,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律规定,现将执行风险告知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申请。

  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生效。立案时未生效的法律文书,不能作为执行依据,申请执行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申请执行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实准确的联系方式以及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如发生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人民法院。因提供有误或发生变更未及时书面通知人民法院,造成无法通知、送达的,申请执行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及权限。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代为进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五、申请执行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财产线索。如不能提供,依照本院规定进行集约调查。依职权调查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执行不能的结果。

  六、申请执行人请求采取执行措施,应出具书面申请或担保,因申请执行人故意或过失而导致人民法院错误查封、冻结或扣押的,申请执行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七、人民法院采取查封,冻结等执行措施后,申请执行人要求延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查封、冻结的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重新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执行人未申请延续查封,冻结的,期限届满后,原查封,冻结措施效力灭失。

  八、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审计、评估、拍卖的,申请执行人应提交书面申请并预交相关的费用。因申请执行人不预交相关费用导致未能审计、评估或完成其他事项而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九、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应及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十、申请执行人对采取的执行措施以及对审计结果、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逾期提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十一、人民法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具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应及时申请法院恢复执行。

  十二、执行过程中遇有需要追加、变更当事人等执行裁决的事项,当事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来源:博白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博白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