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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白法院两手抓严打整治工作出战果
作者:江 滔  发布时间:2010-08-16 10:05:52 打印 字号: | |
  在严打整治工作中,博白法院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公安部和自治区“2010严打整治行动”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和县委、县政府召开的全县严打整治动员大会会议精神,依照《博白县人民法院“2010严打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规定,采用“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开展工作。对于多发性侵财犯罪、涉黑涉恶犯罪、涉枪犯罪、毒品犯罪、命案犯罪和涉黄涉赌犯罪及其他严重暴力犯罪分子的刑事案件,该院主要是采取从重从快的手段予以打击,决不手软。对于刑事自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该院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的工作要求和部署,紧紧围绕“案结事了”目标,正确处理好调解与裁判这两种审判方式的关系,首先考虑用调解方式处理,积极探索刑事案件调解、和解工作,做到调解与裁判两手抓、两手硬。

  该院刑事审判庭的全体干警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饱满的工作热情,全身心投入到严打整治活动中。全庭干警加班加点,昼夜奋战,对刑事案件做到快审快办,从严惩处重点打击的几类犯罪。自8月1日至11日,共受理案件11件,开庭审理案件17件,出动司法警察94人次,押解人犯30人次;宣判案件10件,判处罪犯16人,其中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的2人,所有案件均在法定审限内审结,没有超审限案件发生。被告人冯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被告人廖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陈某等5人犯抢劫、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7年6个月至1年不等的刑期;被告人庞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有力地惩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严厉打击了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与此同时,该院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刑事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案件的调解工作,促进双方自行和解。对被告人认罪悔过,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从而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由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对被告人依法从轻或免予刑事处罚。对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等轻微刑事案件,诉至法院后当事人自行和解的,也准许并记录在案,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此类案件尽可能做一些促进和解的工作。在调解的方法、赔偿方式、调解案件适用时间、期间和审限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把握一切有利于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结案的积极因素,争取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为正确适用法律和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创造条件,予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如被告人廖某故意伤害一案,被告人廖某系博白县宁潭镇第一初级中学学生,2009年11月23日下午在放学回家的路上,因事与本班同学莫某发生冲突,且遭到莫某殴打而不满。即在晚上返校之前找到本队的几个男青年商量教训莫某。当晚,被告人廖某伙同本队人将莫某砍致重伤。主审法官沈洁虹在了解案情后,考虑双方均是在校初中生,且是同班同学,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继而引发该案。庭审前,沈法官通知双方的家长到庭,认真剖析了案件发生的原因,即是双方都是初中生,均处于青春发育期,遇事容易冲动,做事不考虑后果;另外就是法律意识谈薄。沈法官根据该案的特点,采取“庭前调”、“庭审调”、“庭后调”的做法,反复多次对双方进行法律教育及做双方家长的思想工作,启发当事人换位思考。沈法官的善解人意,待人热情,苦口婆心,耐心细致终于感动双方,当即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廖某的家长自愿一次性赔偿莫某的经济损失7000元。莫某谅解被告人廖某,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廖某从轻处罚。另外,在审理侵财案件中,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沈法官也注重动员被告人家属进行退赔。如被告人陈某盗窃项某的邮政储蓄存折或银行卡到银行领取了2200元一案,在庭审后,沈法官通知被告人陈某的家属到庭,对其讲解有关法律知识,分析利害关系。被告人陈某的家属愿意退赔项某的经济损失2200元,项某对被告人陈某予以谅解。该案的处理,既使被告人陈某受到刑事处罚,也挽回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真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据统计,今年8月1日以来,该院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收案4件,已经调解结案2件,另2件正在调解中。

  总之,博白法院在严打整治工作中,在依法惩罚犯罪的同时,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争取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努力实现调解结案率和息诉服判率的“两上升”,实现涉诉信访率和强制执行率的“两下降”,推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迈上新台阶,促进社会和谐。
来源:博白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