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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办实事】夫妻闹离婚争养子抚养权 法官悉心调解一别两宽
作者:陈莹 罗晓萍  发布时间:2023-06-28 08:07:31 打印 字号: | |

“非常感谢法官的费心调解,让我们能够心平气和地结束婚姻关系,好聚好散。”6月26日,博白县人民法院旺茂人民法庭副庭长黄俊成功调解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

原告陈某与被告严某于2013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不久后确立恋爱关系,并于2013年5月登记结婚。由于严某没有生育能力,婚后双方共同领养了一个男孩。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于2020年开始分居。2023年5月29日,陈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博白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案件受理后,黄俊通过电话与原、被告沟通,了解到双方均有离婚的意愿,只是孩子的抚养权和抚养费问题存在争议。本着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减轻当事人诉累的原则,黄俊积极动员原、被告到法庭进行调解。

是日,原、被告双方按时来到法庭。庭前,黄俊及调解员李祖猛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离婚没问题,但孩子的抚养权归我!”“小孩一直都是我带在身边的,你现在要他的抚养权,你确定你能带好他吗?”面对陈某提出要孩子的抚养权,严某顿时落泪。

“或许你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挽回。但孩子健康成长需要你们共同的努力和付出。不如先冷静下来,好好站在孩子的角度考虑问题。”见到两人争执不下,黄俊耐心地劝导陈某。最终,由于双方情绪较激动,意见分歧较大,没能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案件只能进入庭审阶段。

庭审中,黄俊围绕双方争议焦点——孩子的抚养权和抚养费问题,向双方摆事实讲道理,引导双方从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考虑问题,进行当庭调解。“孩子虽说一直生活在陈家,但你长期在外工作,孩子一直都是严某在照顾,与严某感情比较深厚,如果严某突然不在身边照顾难免会不适应,对其成长多少会有所影响。另外,法律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如果你们决定离婚,不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应当向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在黄俊的再三劝说下,陈某最终同意由严某抚养孩子,但他认为严某要求的抚养费过高,超出他的支付能力。黄俊遂劝说严某退一步海阔天空,让陈某适当降低抚养费,并允许其通过分期支付的方式支付抚养费。

最终,双方在黄俊的主持调解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陈某与严某自愿离婚;双方领养的小孩由严某抚养,陈某分期支付25000元抚养费给严某,此后小孩的抚养费由严某负担。至此,该纠纷以和平的方式画上了句号。


 
来源:博白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郑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