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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行政诉讼须知
  发布时间:2021-06-17 08:46:06 打印 字号: | |

一、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

1. 原告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有明确的被告;

3.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 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行政诉讼的原告

1.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2.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3.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4.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行政诉讼的被告

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4.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5.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四、行政诉讼的管辖

1.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 对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又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不服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 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 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 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 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六、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情形

1.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5.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 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 行政指导行为;

8.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 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10. 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11. 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12. 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13. 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14.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七、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提交的材料

1. 起诉状,提交起诉状时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2. 原告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有效联系方式;

原告(包括第三人)的基本信息: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3. 被诉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存在的材料;

4. 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5. 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由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代为起诉的,还应当在起诉状中写明或者在口头起诉时向人民法院说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并提交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代理权限证明等材料。

八、行政诉讼的费用

原告起诉时应当预交诉讼费用,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负担。

请求行政赔偿的案件,不收取诉讼费用。

 


 
来源:博白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