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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须知
作者:立案庭  发布时间:2021-06-09 08:26:00 打印 字号: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第一、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委托1—2人作为代理人。律师、当事人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委托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到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办理公民代理登记手续,同时应当向人民法院立案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授权委托书;

(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

(三)系近亲属委托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与当事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书面材料;

(四)系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应当提交推荐证明;

(五)委托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受委托人系其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关系等证明材料;

(六)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双方签名的《受委托人在诉讼代理中不收取报酬的承诺书》。

第二、当事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请。本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本案的合议庭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如果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判的,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请回避。

第三、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四、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对争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自己的主张和意见,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

第五、当事人有权请求调解,可以自行和解。

第六、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七、当事人一方对对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本案在审理执行中全程接受当事人和有关部门廉政监督,结案后请当事人参与监评。如当事人在送达现场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随案廉政监督卡》的,由送达人带回案件审理部门;如当事人不在送达现场或者邮寄送达的,由签收人转交当事人,并在10个工作日内,邮寄本院案件审理部门或者监察室。

当事人的诉讼义务主要是:

第一、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第二、遵守法庭秩序和诉讼程序。

第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来源:博白县法院
责任编辑:江秀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