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务公开 > 诉讼指南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12-12-07 12:18:10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确保执行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我院执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执行公开是指执行案件的执行过程和执行程序予以公开。

  第二条 执行案件于立案后二周内,执行人员应当完成执行的预备程序,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人员请求查看、了解执行现状和已采取的执行措施,并可以向执行人员提出相关的执行建议、意见。

  第三条 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配合执行人员工作,积极查找、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不能提供线索的,视为无财产可供执行。

  第四条 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请求调查的,执行人员应当及时作出安排。其中,财产线索在本市的一般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财产线索在外地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申请人是否参与调查由执行人员决定。执行人员应当及时将调查情况告知当事人,并引导当事人提出请求,或依职权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第五条 申请执行人向执行人员提出执行建议的,执行人员应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与申请人商定执行方案,同时,告知其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并做好笔录。对执行方案有异议的,由执行长确定;对执行长确定的执行方案仍有异议的,由执行庭长确定执行方案。申请执行人不能与执行人员共商执行方案的,由执行长决定执行方案,申请执行人不能提出异议。

  第六条 上述方法确定的执行方案,执行人员必须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因执行人员主观原因错失执行时机的,按本院有关规定制度追究责任。

  第七条 在确定执行方案后一个月内,执行人员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申请人。如被执行人对执行不知情的,亦应及时告知其家属。

为尽快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执行法官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亦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增加执行方案。遇有紧急情况,执行人员应直接采取措施果断处置。

  第八条 有法定理由或特殊情况致使执行方案未及时实施的,执行人员应主动向申请执行人作出解释,相关情形消失后应立即实施;没有法定理由或特殊情况未及时实施执行方案的,由执行长责令执行人员立即纠正;因此而造成当事人来访并造成一定影响的,由执行人员作出书面检查;经教育仍不采取执行措施的,按本院有关规章制度追究执行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遇有合议事项(如变更执行内容、追加执行主体等),自合议事由出现的次日起,执行人员应提请执行长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合议。依据合议结论,由执行人员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定,并采取执行措施(特殊情况除外)。
来源:博白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博白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