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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白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重要环节、重大事项、重大进展告知制度
  发布时间:2012-12-07 12:15:01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推进阳光司法,促进司法廉洁,进一步拓宽“阳光司法”工作的深度和广度,提升司法公信力,对执行程序重要环节、重点事项和重大进展实行以下告知制度。

  一、执行立案告知

  在立案场所免费提供资料,介绍执行工作流程、当事人注意事项及提出异议、申请复议、申请执行监督的途径,公开执行案件立案标准、启动程序、执行收费标准和执行风险等内容。

  二、执行人员告知

执行案件一经立案,及时将承办法官及其联系方式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要及时联系当事人,听取其意见,自觉接受监督。

  三、执行日志告知

  建立执行日志制度。所有执行案件必须建立执行日志,记录法律文书送达、被执行人财产查控、采取强制措施、执行财产处理等情况。执行日志对当事人公开,当事人可以查阅执行日志,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

  四、财产查控告知

  强化财产查控,对可能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穷尽查控措施。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要逐一查明。对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也没有申报财产的案件,要依职权主动查询。财产查控情况要记录在案,供当事人查询。

  五、财产处置告知

  一律实行随机选定评估、拍卖机构,并公开选定过程,当事人可以全程监督。拍卖过程全公开,当事人可以现场监督。推行现场拍卖与网上联拍相结合,扩大拍卖参与范围。评估、拍卖、变卖情况如实记录在案,供当事人查询。对已被查控但依法不得处置、暂时不得处置或暂缓处置财产的,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说明原因。

  六、财产分配告知

  建立执行款物交接制度,严格执行款物交接手续,并存档备查。对涉及多个申请执行人或者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案件,公开执行款物分配方案,必要时召开当事人听证会,使相关当事人均有机会参与执行实施的过程,确保款物分配公平公正。

  七、强制措施告知

  依法采取拘留、罚款、拘传等强制措施,应当向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当事人出具有关手续,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采取强制措施后,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本案其他当事人。

  八、执行文书告知

  执行中作出的相关裁决文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外,实行上网公布。

  九、执行听证告知

  审查案外人执行异议、不予执行申请,或者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公开听证进行审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确保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

  十、执行结案告知

  报结执行案件,制作终结执行、不予执行裁定书或结案通知书等送达当事人,载明结案理由和依据。中止执行也要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裁定书应写明中止执行的理由、法律依据及“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等内容。
来源:博白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博白县法院